浮力的切换路线1备用
添加时间:4.2 线索二:混改——转让控股权,竞争性领域国资率先退出从政策路线看,当前国企混改将在广度和深度上有所提升:1)广度上试点扩围,一是100多家发改委第四批混改国企名单,二是“双百行动”,根据国资委18年11月透露,2/3试点企业已提出混改意向;2)深度上强调“示范性”意义。当前混改创新性突破主要表现在: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莫迪医保”只是看上去很美罢了。电影《我不是药神》热播后,很多中国人开始对印度医疗体制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这次看上去很美的“莫迪医保”更有可能强化这种幻想。须知,在任何国家,医疗都是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是牵涉到复杂利益的系统性问题,几乎不可能找到一劳永逸的特效解决方案,这一点在中国适用,在印度也同样适用。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我们只将严重违反科研伦理和道德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违反法律的行为必然是违反道德的。因此,法律是学术研究中不能触碰的红线。在实践中,违反与科研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承担行政、民事、刑事等各种形式的法律责任。例如,无论是横向还是纵向的科研项目,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均可以对因学术不端而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形下的民事责任进行约定,例如停止拨付经费、收回已经拨付的经费、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在学术造假骗取巨额的研究经费,或者学术造假给公众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亦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基于我国学术管理的行政属性,在我国,利用行政手段或者说通过让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来治理学术不端行为,是最重要的方式。近年来,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科研管理机构出台了一些规范教学科研人员学术研究行为的部门规章;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责的高校、研究机构也陆续出台了一些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规章制度。依据这些规章和制度,科研不端行为的行为人可能承担诸如警告、通报批评、记过、降职、解聘、辞退、开除等行政责任。
其次,在实践中,对于严重违反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相关机构却往往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能不惩罚就不惩罚,能不开除就不开除,能行政制裁决不刑事制裁。“通报批评、撤销职务、追回经费”成为处罚科研不端行为的标准“三板斧”,连开除都甚少采取。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中,虽然法律,尤其是刑法要保持适当的谦抑性,但在行政制裁措施不足以威慑和惩罚学术不端行为,且该行为符合了犯罪的构成要件时,需要刑事手段的介入,而不能以其是发生在科学研究领域而有所宽待。但是,我国鲜有采用刑事手段来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案例。例如,同样是学术造假、骗取巨额研究经费的行为,韩国黄禹锡案中的当事人不仅受到了行政处罚,而且受到了刑事制裁,而我国“汉芯”造假案件的当事人仅仅受到了撤销行政职务、撤销相关荣誉、追回相应拨款和经费等处罚,并未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这种极其低廉的违法成本,导致法律的威慑力不足。
空客预计,到2037年的未来20年里,中国将增加约7400架民航(包括货运)新飞机,占全世界新增需求的19%以上。中国的飞机市场被认为近期将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市场。截至1月底,中国的航空公司正在营运的空客飞机为1730架。随着此次签订大单,数量还会进一步增加。
郭虎还说,一是现有业务能力尚不完全满足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国家需求,服务保障领域需要进一步拓展;二是一些关键核心技术还未完全掌握,高层次人才不足,科技创新能力需要进一步增强;三是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建设不够完善,地方机构队伍建设、军地协调机制、投入保障机制和安全监管机制亟待完善。